项目名称 | 杭州晨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248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52%)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7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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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86.631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3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16 |
所在地区 | 萧山区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晨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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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660.6517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6767819273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光通信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2.33 | |||
王志骏 | 20.32 | |||
杭州芯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42 | |||
杭州昱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4 | |||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52 | |||
刘艾 | 4.06 | |||
梅永洪 | 0.81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420.35 | 1368.9 | 1332.9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661.46 | 786.57 | 8874.89 | ||
审计机构 | 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208.01 | 1019.21 | 974.9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383.21 | 738.26 | 9644.95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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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00030019146XY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2%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0MA4L0GG411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1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杭州晨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886.631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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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26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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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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